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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伟、李越、周敏、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伟,李越,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1511526667414914G,住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被执行人:赵伟,男性,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李越,女性,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周敏,女性,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79397406-6,住江安县江安镇北正街40号。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6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6民初5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本情形消失,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思燚审判员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