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国军与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袁国军,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国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郑韩路东段北侧炎黄文化中心**号。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堡村。在本院执行袁国军与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建五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韩和平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