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彬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8号执行移送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彬本院在执行肖彬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个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询问和调查了相关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川V365**长城k31型号车辆一台,已通过甘孜州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