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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孙艳军、祝桂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艳军,祝桂红,平邑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鼎盛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艳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桂红,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邑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新城区文化路西、益寿路南。法定代表人:孙艳军,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莱芜鼎盛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一横路南。法定代表人:丁光正,经理。二审上诉人孙艳军、祝桂红、平邑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莱芜鼎盛钢业有限公司管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鲁12民辖终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蔚大鹏审 判 员  刘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时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