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王某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58元。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卫某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卫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张琦& # xB;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