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金凤,傅小青,刘火敏,李细连,陈四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金凤,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傅小青,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刘火敏,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审被告:李细连,女,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原审被告傅小青妻子。原审被告:陈四连,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原审被告刘火敏妻子。上诉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金凤及原审被告傅小青、刘火敏、李细连、陈四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余通顺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维文代理审判员 邹丽龙代理审判员 邹斯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敖蒙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