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二军与张伟民、张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军,张伟民,张晓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804号原告:李二军,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被告:张伟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张晓萍,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李二军与被告张伟民、张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二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60元,合计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二军负担。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