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金木与林晓耀、江福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木,林晓耀,江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木,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晓耀,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江福仁,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黄金木与林晓耀、江福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万元、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284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1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