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林与魏先陶、阳小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魏先陶,阳小花,周某,魏元顺,魏伊娜,邹宗承,魏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652号原告:周林,男,汉族,1997年8月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维,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先陶,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阳小花,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先陶,系被告阳小花丈夫。被告:周某,女,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魏元顺,男,汉族,2011年8月22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魏伊娜,女,汉族,2013年10月1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魏元顺、魏伊娜的法定代理人:周某,系魏元顺、魏伊娜母亲。被告:邹宗承,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魏少强,男,汉族,1999年3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周林诉被告魏先陶、阳小花、周某、魏元顺、魏伊娜、邹宗承、魏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被告魏先陶,被告杨小花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先陶,被告周某,被告魏元顺、魏伊娜的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魏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宗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魏先陶、阳小花、周某、魏元顺、魏伊娜五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165元,判决被告邹宗承、魏少强对原告的40165元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晚11点左右,原告驾驶自有的湘E×××××小型轿车送朋友后路过一夜宵摊,被一朋友叫住一起吃宵夜,同时,朋友介绍是一个司门前的“黑老大”魏伟林请客,吃宵夜后,原告跟着朋友的车一起走,车行至隆回县××警察大队对门时,车上的人都下来上厕所,之后,魏伟林走到原告驾驶室旁边,把驾驶室的门打开,要原告下来,原告当时不愿意,但出于害怕,只好下来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魏伟林先把车开到友谊宾馆对门的宾馆开了房,随后又说要兜风,原告问他要钥匙他不给,并带上两个人(后来才知道是邹宗承和魏少强)上了车,原告无奈,也只好上了车。凌晨2时许,当魏伟林开车行至隆回县××××路总站红绿灯路口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魏伟林当场死亡,原告的车辆亦受损严重,现魏伟林的亲属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对魏伟林的死亡承担相关责任,法院已做出判决,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明断,判如所请。被告魏先陶、阳小花、周某答辩称,原告诉称魏伟林是强行抢他的车开不属实,很显然当时周林没有反抗,且在车上也无劝阻行为,周林与魏伟林同桌喝酒,也明知魏伟林没有驾驶证,仍然将车交给魏伟林开,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自己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儿子魏伟林没有财产也没有遗产,原告要求我们父母和魏伟林可怜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被告魏少强答辩称,原告诉称魏伟林威胁原告要开其车子不属实,周林当时还教魏伟林怎么挂档,我当时也喝酒了迷迷糊糊上车的,如果我是清醒的状态我是绝对不会上车的,我连自己的生命都交给了原告,我只是一个乘车的,没有过错。假如还要我赔钱的话,我只愿意在情义上承担对魏伟林小孩的一些生活费用,但是要我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这是不可能的。原告诉称都不属实,魏伟林不存在威胁原告,请法庭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被告邹宗承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死者魏伟林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魏伟林与被告周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于2011年8月22日生育男孩魏元顺,2013年10月19日生育女孩魏伊娜,原告魏先陶、阳小花系魏伟林的父母。2016年11月15日晚原告周林与魏伟林及被告魏少强、邹宗承等人一同饮酒后,于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将朋友送到隆回县友谊宾馆对面的金川宾馆开了房,此时,魏伟林提出带周林、魏少强、邹宗承一同去兜风,并坐在原告周林的湘E×××××小型轿车的驾驶位置上,被告周林将车钥匙递给了魏伟林,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被告魏少强、邹宗承坐在车的后座。魏伟林将车自东向西沿桃洪路往总站方向开,车速很快。期间被告魏少强、邹宗承讲过要魏伟林将车开慢一点。2016年11月16日2时10分许,在隆回县××路总站红绿灯路口时,湘E×××××小型轿车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魏伟林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8日隆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为魏伟林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没有靠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湘E×××××小型轿车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40165元。另查明,魏伟林生前无固定职业。被告魏先陶提出魏伟林无财产,原告周林亦未提交魏伟林有财产可以继承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魏伟林无证驾驶,造成自己死亡及原告车辆受损的事故,且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魏伟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对原告车辆损失应由原告及魏伟林共同承担,结合两人的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魏伟林承担60%、原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车辆损失40165元,魏伟林应当承担24099元(40165元×60%),因魏伟林已死亡,而原告未向法庭提交魏伟林有遗产可以继承或被告魏先陶、阳小花、周某、魏元顺、魏伊娜继承了魏伟林遗产的依据,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魏伟林有遗产可以继承或遗产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魏先陶、阳小花、周某、魏元顺、魏伊娜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邹宗承、魏少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邹宗承、魏少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只是车上的乘客,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其有过错,故对原告该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周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卓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兰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