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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灵芝与刘彦平、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灵芝,刘彦平,张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289号原告马灵芝,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刘彦平,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张海峰,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灵芝与被告刘彦平、被告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灵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彦平、被告张海峰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灵芝已预交),由原告马灵芝负担。审判员  姜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