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贤福与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福,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初12号原告李贤福,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告钟祥市公安局,住所地,钟祥市石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苏昌华,局长。被告钟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钟祥市石城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志泉,市长。原告李贤福诉被告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报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鄂08行辖1号裁定,指定该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原告李贤福诉被告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俊林审 判 员 欧 洪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