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永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公司,李永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秦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创军,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前,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183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前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李永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