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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莫树兴与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树兴,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379号原告:莫树兴,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家俭。委托代理人:XX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树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公司委托原告承运其公司货物到广西各地的业务。运输的工作流程是原告收到物流部的提货指令即安排运输车辆前往该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然后按照被告公司的送货详细地址送达目的地卸货并交接完成。前几年结算运费顺利,后来被告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讯联信息有限公司还清拖欠原告的运费100996元。原告提供委托运费欠条等证据。被告答辩承认欠款。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运输货物合法有效,原告的合同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没能付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输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树兴支付货物运费100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