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蔚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4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蔚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国泰工地一简易房内开设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蔚某某为赌场望风。2016年9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赌场,抓获涉赌人员许佑申等人,收缴涉案赌资人民币900元及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许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孙某某、赵某、徐某某、汪某某、邓某、於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蔚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蔚某某系初犯、从犯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蔚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对讲机1个予以没收。诫勉语: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