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凤玲与邓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玲,邓礼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766号原告:梁凤玲,女,壮族,1977年6月13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邓礼明,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梁凤玲诉被告邓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贾书昌审理。原告梁凤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梁凤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