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蔡细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蔡细旺,王秋华,李东亚,孙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56712。该行负责人叶岷。被执行人蔡细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秋华,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东亚,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区,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孙银燕,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区,现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细旺、王秋华、李东亚、孙银燕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207638.1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07.5元、执行费3015元、保全费15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孙银燕、李东亚名下桐庐县滨江西路428号滨江花园20幢1单元201室【桐房权证移字第××、12××37号】,查封被执行人李东亚名下的号牌为浙A×××××的车辆。现案件已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银燕、李东亚名下桐庐县滨江西路428号滨江花园20幢1单元201室【桐房权证移字第××、12××37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东亚名下的号牌为浙A×××××的车辆予以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