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岳英华、吕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英华,吕国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英华,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宏山兴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树,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园林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孝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英华因与被上诉人吕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英华于2017年5月11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岳英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英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上诉人岳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