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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96号原告:王淑芬,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被告:化明,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原告王淑芬诉被告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淑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