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珏与何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珏,何校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312号原告:顾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校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珏诉被告何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珏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