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特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李泽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李泽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156号申请人: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二段***号第*幢。法定代表人:罗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泽宇,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医药)与被申请人李泽宇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威宏医药称,请求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47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5年9月25日威宏医药与李泽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泽宇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威宏医药未依法提交相应的工资表,且未提供任何支付凭证,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威宏医药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已就该事项有明确约定,威宏医药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李泽宇的工资情况。故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支付李泽宇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共计6900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错误。2、李泽宇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威宏医药因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未办理下来,于2016年1月15日与李泽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就与李泽宇结清了工资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李泽宇辩称,仲裁裁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威宏医药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威宏医药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李泽宇工资14400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李泽宇于2015年9月18日入职威宏医药从事销售专员工作。工作期间,李泽宇与威宏医药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每月另有生活补贴200元;自2015年12月起,威宏医药开始拖欠李泽宇的月工资。威宏医药主张2016年1月15日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未办理下来通知员工放假,并告知正常发放工资至2016年2月,自2016年3月起按照最低工资1500元的标准发放。2016年2月,威宏医药退租了原办公场地,之后未结算李泽宇的工资,也未再安排李泽宇任何工作。威宏医药未为李泽宇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8月,李泽宇以威宏医药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而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李泽宇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约2200元。另,威宏医药未提供李泽宇工作期间的工资表。本院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一裁终局的裁决,一旦作出,非依法定条件,不得任意撤销和更改,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对此,当事人也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针对威宏医药提出的申请事由,本院评析如下:威宏医药主张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李泽宇工资,威宏医药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李泽宇的工资情况,威宏医药不应因未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李泽宇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威宏医药在其与李泽宇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的数额,但李泽宇主张的威宏医药实际发放的工资是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由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往往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在李泽宇对所发工资的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威宏医药应当提交相应的工资表予以核实,且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系由威宏医药掌握管理,故在其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威宏医药主张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威宏医药主张在与李泽宇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与李泽宇结清了工资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李泽宇对此不予认可,威宏医药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威宏医药关于李泽宇隐瞒相关事实及证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威宏医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47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成都威宏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