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昆鹏与张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鹏,张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35号原告:王昆鹏,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廷玉,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鹏诉被告张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昆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