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昆鹏与张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鹏,张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35号原告:王昆鹏,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廷玉,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鹏诉被告张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昆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