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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二罗与王永胜、李兰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二罗,王永胜,李兰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75号原告:毛二罗,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彦凯,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原告之子。被告:王永胜,男,生于1989年8月7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兰萍,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毛二罗诉被告王永胜、李兰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二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永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由原告本人以现金2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永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客车予以就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