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银英与陈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英,陈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58号原告:梁银英,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陈宏兴,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银英诉被告陈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银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