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开明与高龙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开明,高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孙开明,男,1951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高龙银,男,1965年9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孙开明申请执行高龙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开明在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6)渝0236执841号案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孙开明再次以(2017)渝0236执810号案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审查并认为,孙开明申请执行高龙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渝0236执84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龙银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高龙银进行了司法拘留,因高龙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21日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孙开明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是重复立案。本院应当终结(2017)渝0236执8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继续执行(2016)渝0236执841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执8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练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耀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