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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孔惠明与李振国、吕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惠明,李振国,吕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894号之一原告:孔惠明,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娟(系原告侄女),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振国,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吕雅玲,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孔惠明与被告李振国、吕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孔惠明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惠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孔惠明负担。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