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斌彬、邓晓霞、邓云生、龙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斌彬,邓晓霞,邓云生,龙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斌彬,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邓晓霞,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系被执行人陶斌彬之妻。被执行人邓云生,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龙阳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斌彬、邓晓霞、邓云生、龙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划拨被执行人龙阳军银行存款8700元,除此之外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