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如金、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如金,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饶如金,男,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9656501。法定代表人陈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饶如金案款422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17.5元、执行费623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万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