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学强、陈万金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强,陈万金,刘宝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学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2016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万金,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2016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宝,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晓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尧(13岁)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吕某将此事告诉其舅舅魏学强后,被告人魏学强纠集被告人陈万金、刘宝、李某(另案处理)等于2016年7月17日下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对被害人王某、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的颈部软组织、左胸壁软组织、右背部软组织、右手软组织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学强、刘宝伙同他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万金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魏学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万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宝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下午,因吕某(2002年10月18日出生)与被害人王某(2001年8月15日出生)发生纠纷,吕某将此事告诉其舅舅魏学强后,被告人魏学强纠集被告人陈万金、刘宝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对被害人王某、刘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魏学强用手扇被害人嘴巴,被告人陈万金、刘宝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陈万金在现场随手捡起一木板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的颈部软组织、左胸壁软组织、右背部软组织、右手软组织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0月4日,王某的伯伯王某1与吕某的母亲魏某达成和解,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被害人一方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8日9时10分许,报警人王某报案称:其昨天下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被人打伤,公安塘沽分局大沽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经法医鉴定,认为王某的颈部软组织、左胸壁软组织、右背部软组织、右手软组织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侦查,魏学强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9月23日,公安塘沽分局刑侦支队一大队民警分别在天津市和平区缪斯酒吧、天津市红桥区先春园小区、天津东丽驾校将魏学强、陈万金、刘宝抓获,并传唤至公安塘沽分局进行讯问。2、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陈述,证实2016年7月17日14时30分左右,我因为和吕某纠纷的事,吕某约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xx后面空地谈事,当时和我一起来的有我的朋友和同学王某2、孙某、刘某、王某3、刘某3、朱某、宋某、杨某、王某4,我们搭了2辆“滴滴”拼车来到了西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在路边我给吕某打电话,他说有20分钟到,我们就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就有两个人从东边向我们走过来,一个是吕某,一个是30岁左右的矮个男子,男子就指着我们问谁是主事的,吕某就用手指了一下我,那个男子就到了我的跟前把我搂到旁边,问我认识他吗,我说不认识,他就用手打我嘴巴子,连问我十来遍,回答完不认识后就打我嘴巴子,直到我说认识了,才不打我,在那个男子打我嘴巴子时有两个男子也上来打我,瘦高个男子拿木板子打我,用脚踹我,踹到我的右侧面大腿处,自己踹我时也倒了,起来后就上来用拳头打我,用巴掌打我嘴巴子,矮胖男子也上来用拳头捣我的胸前,后又用巴掌扇我嘴巴,后来还有几个人上来围着我们,有人用拳头打我,用脚踹我,当时我被打懵了,记不太清了,主要记得三个男的打我,刚开始打我的男子走时跟我说,你以后再欺负我外甥就不是这样的结果了,后来他们就开车走了,他们走后我才知道我的同学孙某、刘某、宋某也被他们打了嘴巴子。我们约谈事是因为听同学宋某说吕某说我坏话了,我就想问问为什么,2016年7月15日我在新港千间网吧找到了吕某问他情况,他就约我在昨天在xx后面空地谈事,就发生了后面的事。我们这边参与的有我和王某2、孙某、刘某、王某3、刘某3、朱某、宋某、杨某、王某4,对方有吕某和他喊来的8、9个人。是对方先动的手,我们没动手,我耳根处和嘴里的伤是矮个背头男子打的,右大臂、右手面、后背的伤是瘦高个用木板打的,肚子左上肋是胖子用拳头打的。瘦高个用木板子打我,其他人用拳头和脚。木板是瘦高个从现场旁边的一个拉货车上拿的。3、证人刘某2016年7月27日陈述,证实2016年7月17日14时左右,因为王某4和吕某纠纷的事,吕某约王某和我,还有我的朋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xx后面空地谈事,当时和我一起来的有我的朋友和同学王某2、孙某、王某3、王某4、朱某、杨某、宋某、刘某3、王某共十个人,我们几个人搭了2辆“滴滴”快车来到了西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然后王某4就给吕某打电话问他到了吗,他说再有20分钟就到,我们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吕某和一名男子从马路对面朝我们走过来,一个是吕某,一个是30岁左右的矮个男子,吕某叫我们过去谈,我们没过去,吕某就和那个男子走过来了,那个男子到了我们面前说谁是主事的,我们没说话,他过来就把王某拉走了,把王某拉到马路边的货车旁边距离我们十来米远,一帮成年人围着王某,那个男子就用手打王某嘴巴子,一边打一边问王某认不认识王某4,王某说不认识,那个男子就接着打王某嘴巴子,后来王某说认识,那个男子打王某嘴巴子时还有其他男子也上来打王某,还有人拿木板子打王某。这时对方某、六个成年男子把我们往后边轰,叫我们把手机放在地上不许打电话,还说都吃过枪子吗,没吃过枪子的往后站,不让我们靠近王某那边。当时我染的白发,那几个男子就过来抓着我头发说就你小子染个白毛,然后就扇我嘴巴子。打完之后让我蹲在地上,说你起来就打你。再来他们就问我们说跟你们有关系吗,我们说没关系。他们就问你们过来干嘛的,我们没说话,他们就过来挨个扇我们每个人嘴巴子。打了一会儿,有人喊走了,他们就都上车了。然后吕某给王某打了个电话问服了吗,然后我们就都回家了。现场对方的人全都动手了,我们的人没动手。王某受伤了,是那个30多岁的矮个男子和那几个成年男子打的。我看到那个30多岁的男子扇王某嘴巴子,其他成年男子对着王某拳打脚踢,还有个人用木板子打王某,木板子是一个男的从现场旁边的一个拉货车上拿的。被打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和我一起被打的王某把这事告诉他爸了,然后报了警。4、证人王某3于2016年7月27日证言,证实2016年7月17日14时左右,因为王某4和吕某纠纷的事,吕某约王某和我,还有我朋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xx后面空地谈事,当时和我一起来的有我的朋友和同学王某2、孙某、刘某、王某4、朱某、杨某、宋某、刘某3、王某共十个人,我们几个人搭了2辆“滴滴”快车来到了西沽xx园北门口马路边,然后王某4就给吕某打电话问他到了吗,他说再有20分钟就到,我们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吕某和一名男子从马路对面朝我们走过来,一个是吕某,一个是30岁左右的矮个男子,吕某叫我们过去谈,我们没过去,吕某就和那个男子走过来了,那个男子到了我们面前说谁是主事的,我们没说话,他过来就把王某拉走了,把王某拉到马路边的货车旁边距离我们十来米远,一帮成年人围着王某,那个男子就用手打王某嘴巴子,一边打一边问王某认不认识王某4,王某说不认识,那个男子就接着打王某嘴巴子,后来王某说认识,那个男子打王某嘴巴子时还有其他男子也上来打王某,还有人拿木板子打王某。这时对方某六个成年男子把我们往后边轰,叫我们把手机放在地上不许打电话,还说都吃过枪子吗,没吃过枪子的往后站,不让我们靠近王某那边。当时刘某染的白发,那几个男子就过来抓着刘某头发说就你小子染个白毛,然后就扇他嘴巴子,用拳头打他肚子。打完之后让刘某蹲在地上,说你起来就打你。再来他们就问我们说跟你们有关系吗,我们说没关系。他们就问你们过来干嘛的,我们没说话,他们就过来挨个扇我们每个人嘴巴子。打了一会儿,有人喊走了,他们就都上车了。然后吕某给王某打了个电话问服了吗,然后我们就都回家了。现场对方的人全都动手了,我们的人没动手。王某受伤了,是那个30多岁的矮个男子和那几个成年男子打的。我看到那个30多岁的男子扇王某嘴巴子,其他成年男子对着王某拳打脚踢,还有个人用木板子打王某,木板子是一个男的从现场旁边的一个拉货车上拿的。5、证人王某4、王某2、孙某、朱某、杨某证言,证实内容与刘某的陈述基本一致。6、证人吕某2016年8月16日证言,证实2016年7月15日11时30分许,我因为和王某发生纠纷的事,王某和杨某、宋某、朱某、刘某4七人到新港捷通网吧,王某就跟我说:你是不是说张某坏话了,我说:说了,王某说:你知道她是谁吗?我说:不知道,他说:那是我三弟妹,你说我三弟妹坏话怎么办,我跟王某说:张某说这事已经解决了,王某说:我看这事不公,我说:那你想怎么解决,王某说:你想解决就给100块钱,我说没钱,杨某说那就约架解决吧,王某说行,我当时为了脱身就答应了他们约架解决,他们让我说时间地点,我就说了17号下午2点在新港公园,约完后我们就离开了网吧各自走了,下午,宋某在QQ里跟我说地点要改在xx,当天晚上6点多钟我在家里接到了杨某的电话,他说约架地点改在xx后面空地,我说行,接到了他们的电话后我就把这件事跟我舅舅魏学强说了和同学约架的事,我让他帮我解决这个事,我舅舅就说到时有时间就去,到了17号中午吃完饭12点左右,杨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到了吗,我不想去,就说让他们等会儿,过了不大一会儿杨子健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等会儿,他说你是不是怂了不敢来了,后杨子健又打了两次电话催我去,我就给我舅舅打电话联系,等我舅舅到了建港村我俩就打着车到了xx约架地点,我到了后看到了王某、宋某、杨某、朱某、孙某、王某2等十几个人在路边等着了,我和舅舅下车后,我舅舅魏学强就问他们谁是主谋,我就把王某招呼过来,王某就过来了,我舅舅把王某叫到了一边,后对方的人就把我围起来了,当时现场有点乱,我就听到旁边有巴掌打人“啪、啪”的声音,大约有5、6分钟,我舅舅就过来抓住我的衣服说别看了走吧,就把我推进了车里,我和舅舅就坐车走了,我舅舅在海河大桥下桥处就下车了,我就直接打车回家了。第二天,我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王某爸爸的电话,他说你把我们家孩子打成这样,我说你没问王某是怎么回事啊,他问我你家住哪里,他就说你不告诉我行,你别让我找到你了,我也没敢跟我父母说,后我就去了沧州奶奶家了,在前天我妈妈给我打电话问这事,我才给妈妈说了。我和王某纠纷是因为我以前谈了个女朋友叫张某,在6月份就不谈了,我就和宋某聊天,宋某就说张某人品不行,我就附和着说对,后来张某又和王某2谈朋友,后来不知怎么就传到了张某那里了,张某要好的同学阎蓉薪就找到我解决这事,后就打了我,一共打了我15下,她就说这事就算完了。后来王某和杨某又找到了我,就发生了后来的事。我们这边在现场的有我和舅舅魏学强,我舅舅叫没叫人我不知道。到了现场后,我舅舅就把王某拉到一边谈事,我就被同学及其他人围了起来,就听到了旁边有“啪、啪”打人的声音,我看不到是谁打的谁,我没有动手打人,围着我的人也没有打我。我在6月初打球时碰到了一个女孩,我当时就向那个女孩道了个歉,在我出门时,王某就找到我,问我你认识我是谁吗?我说不认识,他说你知道我就是港中“扛旗”吗?我就是“扛旗”的。让我再次给那女孩道歉,当时十几个人围着我,我没办法就又给那个女孩鞠躬道了歉,后才让我走,孙某在4月中旬还跟我要过钱,我说没钱就让我走了。吕某2016年10月15日证言,证实上次录口供我说王某一伙人找我要100块钱的事是我记混了,不是王某他们找我要的。王某他们找完我说要打架后,我就想叫我舅舅魏学强帮我出头。但我没有我舅舅手机号码,我就回家后偷偷翻我妈妈魏某的手机通讯录找我舅舅电话,找到后用我妈妈电话给舅舅打了过去。7、证人吕某2于2016年10月13日证言,证实事发之后我知道我儿子跟别人约架了,我知道对方是一个叫王某的小孩,王某跟我儿子有矛盾,我儿子说王某找他要钱,不给就约架,但是其中的细节我不知道。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儿子叫他的舅舅魏学强帮他去打架,在东沽打的。事发当天我拉着几个朋友去东沽转了一圈。我不认识他们,他们去的我的xx货站,我以为是我那的司机呢,我就拉着他们到东沽转了一圈。2016年7月中旬一天中午,我开车回xx货站,碰到几个人,叫我姐夫,我以为是我们货站新来的司机或是货主,两三个人,他们说让我带他们开车到外面溜溜,我也忘记了为什么去的东沽,我把车开到东沽xx附近,他们就下车了,我在车上玩手机,过了大概10分钟他们就回到车上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货站了。上我车的具体是两个还是三个人我不清楚,他们下车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我没注意有别的车跟着我。我开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后几位是6533,天津牌照。8、证人魏某2016年10月13日证言,证实魏学强是我弟弟,案发当天上午11点多,魏学强来到我的货站里。我一看是他来了,就问他吃饭了吗,他说没吃。我就说带他去旁边饭店吃点饭。然后,我和魏学强就出来了,门口还有几个跟魏学强一起来的几个男的。我就带他们去旁边的饭店吃饭,把他们带过去后我就走了。我跟饭店老板说回头我过来结账。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魏学强过来跟我说他走了。然后,他就带那几个人走了。大约过了一个多月,大沽派出所民警给我丈夫吕某2打电话说吕某跟别人打架了,我打电话问吕某,他说他喊魏学强来塘沽把一个叫王某的孩子给打了。这时,我才知道魏学强带那几个人来塘沽是帮吕某打架的。我问吕某为什么打架,他说他在背后说过一个小女孩人品不好,这话传到王某的耳朵里了,王某就过来找吕某说这个小女孩是他的三弟妹,说他三弟妹不行,要解决这事就得拿一百块。吕某说没钱,王某就说找地方打一架,然后吕某把这事告诉魏学强了。魏学强就带人过来把王某打了。后来,我也多次找王某家属想解决这事,我已经赔偿给了被害人家属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证人谢某2016年10月25日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魏学强给我打电话说转天跟他出去转转去,我就答应了。转天魏学强打电话让我去诚基中心1号楼楼下集合,我去的时候他已经在那里了,我才知道是去塘沽玩,魏学强叫了个车,一共三个人先走的,我跟两个不认识的人乘坐地铁之后换的轻轨来到塘沽,到塘沽后在一个小饭店集合后一起吃了个饭,然后魏学强叫了两个车拉着我们一起去的事发地点,到地方以后我看见对方某2、七个小孩,看着像学生,开始我没下车,在车上玩手机,一会儿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再下车,看见魏学强打对方一个小孩嘴巴子,我只看见打了两三下,还有个人踹了对方另外一个小孩两脚,别的没注意,然后我们就上车走了。我没看见对方还手。我后来知道魏学强是因为他外甥跟对方小孩有矛盾,我没动手,我在远处看着了。10、证人王某5于2016年9月23日证言,证实2016年7月的一天,魏学强给我打电话说他姐姐家孩子上学总被人欺负,所以他想找我帮忙和他去塘沽吓唬吓唬对方。由于我刚来天津的时候魏学强帮过我,所以我就答应他了。可是我不太想去,第二天就把手机关机了,魏学强打通了我妻子的电话,我看躲不过去了,就同意和魏学强他们一起去塘沽。我们约定当日上午在诚基集合一起去塘沽,我到了诚基时看见魏学强、李某和他带来的一个男子,陈某已经到了,然后我们又在那里等了一个小时,又来了三个陌生男子,最后刘宝也来了。魏学强之前可能联系了顺风车,他和我不认识的那三个男子坐车去塘沽,剩下我们五个人坐轻轨。到塘沽后打车去集合地点,也就是魏学强姐姐家开的一个货物中转站的底商。魏学强姐姐安排我们几个人在他家底商附近一个东北饭馆吃的饭,我们几个都喝了一瓶多的啤酒。我问了魏学强下午去哪,魏学强告诉我他外甥上学被人欺负了,下午等对方电话和对方见面,对方也有一些人,让我们去吓唬吓唬对方,我没料到他们能和对方打起来。下午2点左右,魏学强的外甥接到了对方的电话,和对方约好地点,我们就去了,临走时魏学强还告诉他外甥不要叫他舅,让他外甥叫他哥,这样他容易吓唬对方。魏学强的姐夫开了一辆车,又叫了两辆车带着我们去的。到了约定地方,魏学强下车告诉我们先别下车,他和他外甥走向对方,对方大概十几个人,我看了一眼都是十七、八岁的孩子。在车里清晰听到了一个打耳光的声音,我们在车上除了司机以外的几个人听到了声音就下车走了过去,我们走过去后都向对方嚷嚷都别动手,站着都别动。这时我看见魏学强打了对方一个身高约175厘米,体态较胖的男孩几个耳光,然后陈某也打了那个男孩几个耳光还踹了他几脚,陈某随手在附近捡了一根木棍打了那个男孩的胳膊两、三下,刘宝把对方一个黄头发的男孩摔倒了,并向对方的后背打了两、三下,然后李某向我们摆了摆手,让我们上车,我们几个人就上车了,我还是上的我来的时候的那辆车。魏学强的姐夫在打架的时候没有下车,其他两个车的司机都下了站在我们周围。打架的过程中只有陈某使用了木棍,抡向那个体态较胖的男孩,我看见陈某是在附近捡的。我就是想去走个过场,没想到他们到了那里就开始打人。11、诊断证明书,证实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2016年7月27日诊断证明书记录:王某的颈部皮挫伤,左胸壁皮挫伤,右肘部皮挫伤,右背部皮挫伤,右手皮挫伤。12、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王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王某颈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左胸壁软组织的损伤为轻微伤,右背部软组织的损伤为轻微伤,右手软组织的损伤为轻微伤。13、辨认笔录,证实陈万金辨认出谢某为其同伙;刘宝辨认出李某、谢某为其同伙;王某5辨认出李某、谢某为其同伙。14、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的基本身份情况,王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王某3、王某4、王某2、孙某、刘某、杨某身份情况。15、谅解书,证实甲方王某1与乙方魏某就2016年7月17日在塘沽xx园北门发生的冲突,导致甲方身体受到轻微伤害,乙方自愿赔偿甲方损失十五万元,甲方接受乙方道歉。16、情况说明,公安塘沽分局刑侦支队一大队出具,证实该队在办理魏学强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5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5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视为犯罪,后被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成龙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刑事拘留,故未对李某进行传讯并制作讯问笔录。该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名叫毛某1,该队民警经研判后未获得该人的户籍信息,且同案犯不能说出该人的具体身份情况,故无法查找该人。本案涉案人员吕某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经说服教育,由其监护人带回,未作处理。大沽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未发现有价值线索。17、被告人魏学强2016年10月13日供述,证实我帮我外甥吕某打架,我外甥打电话跟我说学校里有个叫王某的跟他约架。然后我就开始联系刘宝、陈万金、王某5、李某、谢某、毛某2,让他们转天给我一起去塘沽打架。转天早上我挨个跟他们打电话,让他们去和平区南京路诚基中心1号楼1门集合,当天上午11点左右,我和毛某2、李某用打车软件叫了个车,直接就去塘沽了,剩下的人让陈万金组织,带着刘宝、王某5、谢某一起乘坐轻轨去的塘沽,我们在塘沽外滩附近集合,然后又一起去的我姐姐在新港的货站,在那集合,我外甥也在那,我们几个在货站附近吃的饭,然后去的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我跟我外甥走在一起,看见对方某3、五个人,都是小孩,我就问我外甥谁是王某,我外甥指了一下,我就问王某你认识我吗,对方说不认识,我就上右手打了王某一个嘴巴,然后又问他,他还说不认识,一直到打完第三个嘴巴,他就说认识了,然后我跟王某说以后别欺负我外甥了。这期间我看见陈万金从货车上捡了一块木头,打了王某后背两、三下;刘宝打了跟王某一起来的那个染着黄色头发的小孩,就是拽对方脖领子,李某踢了对方那个染黄某的小孩腰部一下,别的我没看见。我外甥全程就站在旁边看着。王某被打的过程中没有还手。18、被告人陈万金2016年11月25日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我接到魏学强的电话,说他外甥在塘沽上学,经常被学校的同学欺负,明天定地方打架,对方还叫了外面的人。我碍于朋友面子就说行。他说早上七八点钟,他给我打电话,我就下楼,让我联系一辆车。到了早上8点左右,魏学强给我打来电话,我就下楼了,看见魏学强、王某5、祥子、李某、豪杰、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魏学强问车来没来,我说我打个电话。过了十来分钟,我朋友小强开着一辆黑色奔驰ML来了,魏学强、李某、祥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坐着小强开的车,我、刘宝、王某5、豪杰四个人坐地铁到了天津站,然后坐轻轨从洋货市场站下了,我们四个人打车到了地方。魏学强和坐车的人已经到了,送他们来的小强也开车走了。到了快13时左右,魏学强喊来两辆黑色轿车,开车的这两个人我也不认识,我坐在了一辆车的后排中间,魏学强的外甥坐副驾驶,豪杰坐在了我左手边,李某坐在了我的右手边。魏学强、王某5、刘宝、祥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坐另一辆车。我们两辆车到了打架的地方,到了那里,魏学强和他外甥先下车朝马路对面走去,我们还没有下车,将车掉头停在了马路对面,下车后,我看见魏学强用手在扇那个小孩的脸,我过去后,先踹了其中背书包的小孩屁股一脚,然后从地上捡起木板朝魏学强打的那个小孩的后背打了两下,然后又踹了刘宝正在打的一个黄色头发的小孩屁股一下。李某用脚也踹了几下黄色头发的小孩身上,其他人也动手了,但是我不知道他们打的是哪个人了。过了一会儿,魏学强不打那个小孩了,就和我们说走吧。过了几天,魏学强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对方报警了,魏学强说他拿钱解决。19、被告人刘宝2016年11月25日供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我跟魏学强定好去塘沽帮他振振场子,转天我跟陈某、王某5、李某还有两个或者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坐地铁后又打出租车到了一个我也不认识的地方,有大货车、货运站,我们在那跟魏学强会合的,一共十个人左右,一起吃了饭,一会儿魏学强的外甥就来了,之后我们一起乘坐两辆车去的打架的地方,车载着我们来到塘沽的一个小区后身,魏学强和他外甥围着一个小孩,魏学强上右手扇了对方那个小孩两个嘴巴子,当时被打的那个小孩背靠着一个货车,没敢动。这个时候我看见陈某从货车上拿了木棍,朝对方那个小孩肩膀、后背打了两下,被打的小孩抬手挡了一下,也没敢动。我这个时候就过去跟那个被打的小孩说,你们这么大个,怎么还欺负人呢。说这话的时候,我就用手拦着陈某,不让他用木棍打。然后我就往车头的方向走,看见对方来的都是小孩,大概十来个人,当时他们都站着,不敢动。我问这些小孩,你们都过来干什么?帮忙来了?你们这些人欺负一个人啊?这个时候对方这些人里有一个染着黄某的小孩说,在这卖衣服,路过。我就跟他说,就你这小体格还来帮忙?我就上脚踢他的大腿和屁股,然后拽他的上衣领子,这个时候李某也上脚踹这个黄某小孩的肋部、肚子,踹了两脚。我就让小孩蹲下,跟他说,你蹲那,别动,我就不碰你了。他就蹲那,不动了。这个时候我听见魏学强的外甥问魏学强打的那个小孩,这事有完没完了,以后还找我麻烦吗?对方说,完了。接着他同样的问题又问其他的小孩,其他这些小孩都没吱声。这个时候不知道谁说,赶紧走吧,我们就一起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四处轻微伤的后果,其中,被告人陈万金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学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魏学强、刘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万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学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陈万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刘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四、禁止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接触被害人王某、刘某;(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五、对被告人魏学强、陈万金、刘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六、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