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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敏与李松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李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孙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松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孙敏与李松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孙敏委托代理人张忠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孙   振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志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