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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60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宝芬、郭庆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宝芬,郭庆胜,吴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18号申请人赵宝芬,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郭庆胜,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吴雅娜,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赵宝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郭庆胜、吴雅娜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宝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宝芬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