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姚凤芝与韩磊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芝,韩磊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35号原告:姚凤芝,女,193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石头泉子村胜利屯*组。被告:韩磊,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曲家村汗河东屯。原告姚凤芝与被告韩磊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姚凤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凤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姚凤芝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姚凤芝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