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发荣与上海沪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发荣,上海沪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04号原告:薛发荣,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上海沪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黎红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发荣诉被告上海沪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元,减半收取计5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