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宦成金庄永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宦成金,庄永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70号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庆乡中嘴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87488555U。法定代表人:谭金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宦成金,男,生于1957年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庄永群,女,生于1960年3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宦成金、庄永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宦成金、庄永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宦成金、庄永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同润美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