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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普莱克斯(青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普莱克斯(青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莱克斯(青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喜胜,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8105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中没有上诉人的授权代表签字,该协议未生效,即协议中的管辖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产品供应协议》约定,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氮气产品,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即合同卖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