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勇、唐丽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勇,唐丽丽,崔宝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2民初292号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北外环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李彩丽,经理。诉讼代理人许幸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勇,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诉讼代理人李志,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霍随军,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丽丽,女,1981年12月31日生,被告郭勇之妻。被告崔宝宝,男,1983年1月24日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勇、被告唐丽丽、被告崔宝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竹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许幸嗻、被告郭勇诉讼代理人李志、霍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丽丽、被告崔宝宝经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总价款533600元,被告首付80000元,其余453600元分24个月偿还。被告郭勇购车后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崔宝宝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合同欠款冀违约金330000元。被告郭勇当庭答辩称、原告提交的合同时伪造的;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车辆被收回之前,被告不欠原告车款;车辆被收回之后,继续要求被告偿还车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崔宝宝没有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郭勇签订冀A×××××冀A×××××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总价款533600YUAN,被告首付80000元,其余453600元被告分24个月偿还。从下月开始每月偿还18900元,还款日为每月25日之前。合同还约定:逾期每日按照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交款顺序为先违约金,后车款。一方迟延付款15日,视为丧失履行能力,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单方解除合同。车辆收回后5日内,一方应该所欠车款、违约金全部付清,并支付扣车费用20000元。否则,甲方有权利自行出售该车辆抵顶车款,不足部分,一方补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约定,车款全部偿还之前,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告。对以上合同内容,被告认为系伪造,因为合同第一二页上没有被告方的签字。但对合同条款载明汽车总价款、首付款、分期缴纳的价款和期限,被告均未提异议。被告崔宝宝作为张保家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张保家交付了冀A×××××冀A×××××牵引半挂车,并代办好了车辆各种手续。郭勇使用该车运输经营后,因车款偿还发生纠纷,原告方将标的车辆单方行使合同权利予以收回。争议焦点为:原告称合同期满的2016年11月收回;被告称2015年10月份收回。双方均未提交车辆收回的时间证据。对于被告郭勇所欠的车款数额,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应该提交他不欠车款的证据,负有举证义务;被告认为原告应该举证证明郭勇所欠车款数额。原告据此提交单方整理的欠账单,认为在扣车的2016年11月以前,已经签下期车款?元;被告未能举证提交自己的交纳分期车款的交款收据或银行流水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郭勇对所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关于车款总价、分期付款的数额、时间没有异议提出,对此应予认定;被告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数额和时间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被原告单方收回车辆,且自己又没有补交所欠车款,导致合同被原告实际解除。解除之后,被告可以不再向原告履行交纳分期车款的合同义务,但车辆收回之前的分期车款,被告是应该缴纳的,因被告对合同证据上面的分期付款的数额、时间没有异议。对于车辆收回之前,被告所欠的车款具体数额,原告计算到了2016年11月,所欠车款是330000元;被告称是2015年10月份收回车辆的,所欠车款的证据不提供,认为不欠车款。本院认为这一举证义务双方都有。在双方都未举证的情况下,本院本案计算到2016年10月底(原告应该提交后续二次出售车辆的售车证据,以证明可以参照的截止时间),所欠车款认定为100000元。至于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扣车费用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唐丽丽席郭勇妻子,应该对夫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勇偿还原告车款100000元,被告崔宝宝、唐丽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保家、张志刚、唐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竹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