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银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银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41号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76303404M,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古亭路东、北一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刚,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张银刚与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银刚劳动争议案,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二原告申请合并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鲁0827民初841号并入本院(2017)鲁0827民初80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