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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西久,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2015年5月、6月、8月签订了三份《电力工程合同》。三份合同签订时间不同,相互之间无牵连关系,应当分别立案审理。且6、8月份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承揽2*702330MW机组低低温省煤器联合暖风器改造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无关。因此,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三个合同纠纷合并立案审理,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确立管辖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三份《电力工程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法院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辩称,1、答辩人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应分别立案审理,不属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2、建设工程并非单指土木建筑,而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华能聊城热电厂2*330MW机组低低温省煤联合暖风器改造项目7号、8号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3、答辩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已就本案情况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示院进行过咨询,该法院明确告知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6月、8月签订的《电力工程合同》,均系电站工程的一部分,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专属管辖权。三份合同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一并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受理并无不当情况。因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本案不依双方约定确定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