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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爱平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爱平,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爱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亮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底,被告人吴爱平从上高县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卢某手中购买了山场林木后,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砍伐,造成滥伐林木蓄积94.105立方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张某、卢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爱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爱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被告人吴爱平经协商以50000元的价格从上高县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卢某手中购买了山场林木后,2016年8月,被告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擅自组织人员进行采伐,采伐立木总蓄积132.105立方米,扣除经审批的38立方米,造成滥伐林木蓄积94.105立方米。事发后,被告人吴爱平于2016年10月13日到上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爱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自己以5万元的价格从卢明波处买了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的山场,签了口头协议。2016年8月份上高县林业局到现场进行伐后验收后自己再组织村民上山砍伐,将山上的林木全部砍伐完毕,由于要重新种植林木,砍伐完毕后就请了挖掘机对山场进行翻整。主要是杉树和松树,杉树主要用于我自己建房使用,出售了一农用车给罗某,重量为12.3吨,价格为680元/吨,货款为8300元,用半挂车运输了一车到江西鹰潭出售,一共是50立方米左右,价格为900元/立方米,合计货款45000元,松树好一点的用于建房,剩下的全部运输至宜春市罗宾公司出售,价格为400元/吨,大概20吨,合计货款8000元,总计货款61300元,请的是南港人砍伐的,工钱是118元/吨,一共办理了38立方米的间伐手续。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9月上旬,我开自己的龙马车在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吴爱平买的山场上运输木材,运了一车杉树去翰堂镇敬老院对面的罗序林木材加工厂那里,有12吨左右,好一点的杉树和松树运输到下山村吴爱平家中建房,有40吨左右,运费全部为35元/吨,剩下的差一点的松树有20吨,运输至宜春罗宾公司,运费为70元/吨。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自己的农科技果园种植的杉树办理了间伐手续,2016年7月底就办下来了,后来以5万元的价格将山场的林木卖给吴爱平,并约定除了办理的一些间伐手续,其他手续由吴爱平办理。2016年8月份,吴爱平组织人员上山砍伐林木,在8月底,听说上高林业局到现场进行砍伐后验收,随即吴爱平再次组织人员上山砍伐林木,将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完毕。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吴爱平打电话给自己,要我帮他砍伐树木,约定好120元/吨,包括油锯锯树、搬运上车,然后吴爱平就带我们到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山场上砍伐了100吨左右,主要是杉树,还有一些松树,工钱13000元左右。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吴爱平因为建房来我这里买木头,我当时没有货,就跟他说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有山场在审批间伐手续,后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6年8月份,吴爱平到我的木材加工厂找到我,说他买下了那块山场,问我要木头吗,并出示了砍伐手续,我看他有手续,木材也可以,就谈好680元/吨,收购了吴爱平一农业车杉树,重量为12吨左右,货款为8000元。6、上高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摄影、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高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证实翰堂镇广坪村湾头组卢某审批间伐山场采伐立木总蓄积132.105立方米。8、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及上高县森林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前科。9、上高县森林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吴爱平属投案自首。10、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了已没收吴爱平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爱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规操作,致使造成滥伐林木蓄积94.1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爱平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爱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晏勇强人民陪审员  钟建华人民陪审员  况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