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京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生,王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京生,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抓获,当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京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京生于2016年8月6日22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大东门歌城王宫KTV员工宿舍内,盗走同事郭某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950元)及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离开武汉市。2017年3月20日,王京生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抓获归案。被盗钱物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王京生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被告人王京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京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二、被告人王京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