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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艾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院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艾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院辉,樊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艾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公园路44号体育大厦2104室。法定代表人:程素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院辉,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樊伟琴,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艾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付院辉、樊伟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付院辉、樊伟琴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广东省东莞市(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华天和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