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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杨与田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平,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平,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杨,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申请执行人田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每月支付婚生子田宇阳生活费400元;负担田宇阳教育费和医疗费的1/2;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平补偿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