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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村。本院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6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购买的被执行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村未来海岸H1-YF-3-1-401号房屋(合同编号:黄0718991)予以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绪 刚审判员 袁 建 武审判员 ��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