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康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无前科。辩护人高某,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甘05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康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娄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康某及其辩护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赵 岷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