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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一凡与吕尧福、李言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凡,吕尧福,李言友,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61号原告:郭一凡。被告:吕尧福。被告:李言友。被告: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原告郭一凡与被告吕尧福、李言友、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