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一凡与吕尧福、李言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凡,吕尧福,李言友,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61号原告:郭一凡。被告:吕尧福。被告:李言友。被告: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原告郭一凡与被告吕尧福、李言友、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