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治某,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9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治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嘉晟钢构厂办公用房外,采用石头砸烂大门锁的方式进入办公用房内,秘密将被害人刘国某放在该房间内价值320元的联想电脑主机2台、饮水机1台、价值150原的联想液晶显示器3台、价值740元的海尔变频洗衣机1台、价值444元的美的热水器1台、价值2340元的格力空调1台盗走。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994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治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刘国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治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鹤价认鉴字[2016]第947号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治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治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张治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杨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倩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