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66号原告:贾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