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哲军、彭晓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哲军,彭晓凤,彭小林,彭火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哲军,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晓凤,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华,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林,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火金,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仁,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哲军、彭晓凤,上诉人彭小林、彭火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哲军、彭晓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华,上诉人彭小林、彭火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仁、黄清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刘睿安称其与鉴定人员陈小华均没有房屋设计资质,到现场勘查的是刘睿安与其机构聘请人员刘月华,对刘月华是否具有资质不清楚。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鹰鑫法鉴中心[2015]造鉴字第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材料有江西省金鹰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对彭哲军私宅潍坊改造工程施工图。江西省金鹰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出庭人员杨虎称其公司出具的对彭哲军私宅潍坊改造工程施工图,当时只有其一人去现场勘查。原审判决对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作为证据采信未查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又以该两家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具体确定彭哲军、彭晓凤家的房屋损失金额,原审判决据此做出的处理不妥。彭哲军、彭晓凤及彭小林、彭火金均对原审判决确定本案房屋损失情况的处理方式不服,且彭哲军、彭晓凤对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宜进一步查实确定其房屋的具体损失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各方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叶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佳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