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胡静、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胡静,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胡静,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11大街北(新芒果大厦)幢25层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胡静、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第294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静、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静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60号2号楼1单元5层B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胡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