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王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王新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86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社区。代表人:李书全,该业委会主任。被告:王新丽,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薄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