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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海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839号起诉人黄海坤,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海坤诉被告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黄海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补发拖欠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的正科级与助理讲师级的退休金差额12991.8元给起诉人;2、判决被告补发拖欠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的正科级与助理讲师级的住房补贴差额3388元给起诉人。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诉称1973年参加工作,1988年12月调入湛江市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任教育副科长(享受正科待遇),1990年8月任教育科长,1992年8月经湛江市委组织部批准任人秘科长,2002年10月改任主任科员(保留科长待遇)。2009年7月16日被获批准退休的职工退休证登记原职务(工种)为科长。被告欺骗起诉人,将起诉人改任主任科员、保留科长待遇,事实上起诉人被贬职降薪,对起诉人在政治和经济上严重侵害。2007年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时,湛江市人事局为什么不批准给起诉人套改正科级工资?根据湛江市人事局2007年6月27日湛人(2007)68号《关于黄海坤同志待遇问题的汇报》答复:“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不能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也就是说被告没有主任科员岗位,任命起诉人为主任科员,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在免去起诉人科长职务改任主任科员时,不向湛江市人事局请示批准,也不征求起诉人的意见。起诉人从来没有犯过错误,没有受过任何处分,现在到了退休,无故遭受贬职降薪,该享受的正科待遇得不到享受。要求恢复和落实科长待遇何时才能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告系隶属关系,起诉人要求被告定职级待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直接向被告提出或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决。因此,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海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林成审判员  何耀伟审判员  陈为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亚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